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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并且应当向个人开具普通发票。
二、个人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一、既然“不合格”,理应收回。将之前捐赠时写的分录,反过来写一下即可。
二、如实报废即可。企业所得税直接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当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一、账务、财务处理,并非不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向工会组织拨付,并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合法票据,则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买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各地规定不统一,比如河北认为不是无偿赠送,按主要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分摊俩商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福建就需要按赠送做视同销售处理。不管是否做视同销售,采购赠品的进项都应该可以抵扣,因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用途的采购,只要不是用于免税,简易项目等就可以抵扣。
不可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这样不合适,因为企业负担10000元是俩间房屋租金单位承担的价格,而张某开具的发票是其中一间的,合同协议以及从个人扣款都能体现业务实质。
如果是应收无法收回,需要有明确证据,否则不能税前扣除,但应付无法支付,只要企业做好判断就好,因为转入营业外收入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从这个角度你如果计入,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所以还是尽量确定确实无法支付再结转为妥!
我个人理解,需要看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明确是捐给联合国环境署的,只是通过你公司代为捐赠,接受捐赠之后取得票据也是开给境外基金会,那么对你公司来讲就是一个代收代付行为,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财务造假的关键在“假”,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不符合真实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呈现出来的是虚假的信息。财务舞弊是一种故意隐瞒或错报公司经营状况的行为,最终干扰甚至误导报表使用人的决策。
区别主要在于,财务舞弊除了通过财务造假的形式,还可以通过故意漏报,有选择性的披露信息来实现干扰报表使用者依据报表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
【回复】
① 从交易事项上看,是清包工的劳务分包合同。
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知识点,对照予以执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在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具体是指:
1、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
2、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
【政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章。
③ 很显然200万元的合同,200万元全部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其中涉及到的风险点是:200万元不可能全部都是农民工的工资,涉及到3%的增值税及附加,还有劳务分包方的管理费及利润是否为0?需要劳务分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④ 即便是全部从农民工工资账户全部支付200万元的工资,也是需要劳务分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资单并按照劳务分包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交由发包方代发?
⑤ 农民工工资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劳务分包方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了防止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直接将工资发放给承包方的农民工,应由承包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发包方按承包方计算的实发工资发放给农民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面确实有点小问题,但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该模具专门用于研发,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并且,加计扣除的金额与税收金额一致,就是说,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了,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了,则可以申报加计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