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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把什么账调平?
一、打个比方:原先“房产原值(含地价)”2000万元,一共1000平。现在600平自用,400平出租。那么,自用部分就按照1200万计算;出租部分,则按照租金收入算。
二、因为是关联企业,这样打比方和您说吧:您租给别的不关联的企业收多少钱,现在就按照多少钱计税。
您想错“因果”了。
一、从来没有所谓“45万”开票限制。反之,无论销售额是多少,必须都要据实开具发票。
二、如果销售额未超过45万,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当然,今年超过了也免)。但这个“45万”是“因”,不是“果”。
总之,前提是“事实”。事实销售额未超过45万,就开未超过45万的发票,就依法免税;事实销售额超过45万,就开超过45万的发票,就依法纳税。
可以按照老项目出售,税率为5%,增值税对于不动产老项目指的就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者自建的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企业之间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款,但是无偿借款的话,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不公允交易,非独立的,进行纳税调整,而且增值税上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建议最好就是有偿借款,这样收取利息一方计入收入,支付利息一方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可以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有个特殊的,如果借贷双方是集团成员企业,无偿借贷是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无偿或者有偿借款,最好都要签署一份借款合同作为纳税的证据。
是这样的,如果您购买的时候没有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的话,即使摊销了,也是无法税前扣除的,也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所以如果您只是为了财务核算准确,您现在可以摊销,从购入时开始补摊销,按购入到该无形资产到期的时间均匀摊销计入每年的损益中就可以。补提以前年度的,您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如果执行小企业准则,就计入本年损益就可以,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是否需要转出,应该确认这个支出是属于总公司应该承担的支出还是分公司应该承担的,如果是总公司应该承担的 ,那么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但根据你的描述,这个装修费用是由分公司承担,那么不属于总公司的成本费用自然不能在总公司进项抵扣的。
如果和两边的公司都属于任职受雇关系的话,应该分别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如果只有一方是任职受雇关系,另一方没有任职受雇关系的话,没任职受雇一方应该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的,并且需要该员工提供劳务费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但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都属于综合所得,次年该员工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目前个税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大数据会根据个人身份证号码进行收入的归集,所以还是应该合规方式纳税的。你说的福利费等也是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如果该员工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那么分两边申报纳税其实对于员工来讲可能是节税的,因为这样是在两个单位预扣时都减除了6万,而且这样情况下还需要汇算清缴的,实际是少纳税的了。
最后一问不难回答:比如原本打算支付10000元咨询费,要扣1600元个人所得税。如果我要回复您“按出差天数给他提供差旅津贴,该补助不要并入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那就好办了,您给他发9500元差旅津贴,500元咨询费,那就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了。显然不应当是这样。也就是说,无论什么名目,实质上因为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款项,皆属劳务费用,理应一并计算扣缴个税。
同样道理,无论何种名目,如果对方一并拿来咨询费发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自然没有问题。但若如您所述,单独列出差旅费来,若以公司作为发票抬头,尚在可否之间;若发票抬头乃是个人,自无扣除、抵扣之可能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具体执行口径,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真的有点“别扭”(当然,这不怪您)。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执行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印花税政策。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按照这个规定,合同一签订,就要按照40万元缴纳印花税。
然而,现在印花税基本不是执行“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这种征管方式,而是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一样,也是定期(比如按月)申报纳税。如果这样的话,那理应以35万作为计税依据了。
总之,我认为,按照35万元作为计税依据,问题不大(虽然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91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