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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付汇缴税Open acess
Echo Li
提问于 2016-08-02 17:02
1.你司向境外支付的上述两笔费用属于营改增范围,要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关于“境内”的界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法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你公司上述两笔费用的单位为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支付的这两笔费用适用6%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2.上述两笔费用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个人认为这个算是完全境外劳务,不交企业所得税。因相关服务人员也不会入境,而且服务的形式都是以邮件沟通形式,是否能认同这种观点。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这个是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以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代扣个税呢,按照劳报酬是可以减去800,也就是你只支付了200,扣800之后呢,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但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目呢进行一下申报。
可以的,左上角有通行费三个字,税率栏有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在系统中勾选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