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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场地租赁费、场地使用费无区别,其实质都是“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应与会议服务费严格区别,会议服务费适用“会议展览服务”税目,税率为6% 。很明显,前者只是提供场地供租赁者使用,而后者不但出租场地,还要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