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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次月收到发票不再原路冲回暂估凭证
财务上很多处理方式看看是重复了但原理是不一样的。第一笔是体现的货到票未到的暂估,有可能价格也是暂估的意思,而根据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处理规范,隔月发票来了讲上个月的暂估原路冲回,然后重新办理正式的入库账务处理是为了体现完整的会计核算流程,这个时候正式的有可能与原来金额有差异,但这样能真实的体现会计业务的全过程,暂估是不一定完全正确的。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
严格来讲,应当票实相符。当然,对方不愿意开,并未千万税收损失,影响不大。但您这边,还是应当如实冲减。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可以扣除150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