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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补充问题:
1、是这样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正常销售在申报环节都是一样的,在申报环节中区分开具专票收入、开具其他发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申报时,无论是否为视同销售收入,都按着开票的情况分类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在账务处理上和正常销售不同,如果区分可以看账本区分。
2、是否是担心发票的金额和账务处理的金额不符,是否有问题?
没有问题,因为开票的金额是税法上确定收入的金额,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按费用入账,只要账务处理中的销项税额和发票上销项税额还有申报的一致就没有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销项税额的计算,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适用税率计算。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