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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账款处理问题
单位为解决职工午餐问题,在盒饭餐饮公司定制的盒饭费用,应计入“应交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在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来看,可以在当年工资总额14%以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应做纳税调增处理,未超过部分不可以在以后年度顺延。
我国在税收征管的实际执行中,基本是“以票控税”,税收机制,税务局大多是以实际业务取得的发票,来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程度,控制税源,所以本人建议,盒饭餐饮公司没提供发票,而且又未给这家餐饮公司付款,就不要入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已经入账计入福利费,并在2010年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而且确定不会支付对方此款,可以将这笔账冲销,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不确定此款是否支付,建议不做任何账务处理,更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可以的
能否抵扣,在于发票是否合规。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执行1%征收率,对方开具1%的专票,可以正常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