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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企业雇佣国外外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外商独资企业雇佣的国外销售员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但就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税法,没有直接明确“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包括本案中的情况,但个人认为,只要所得是有境内企业机构、场所所支付的,并负担的,就应该属于这个范围内,所以,本案中外资企业雇佣国外销售员,应该按由外资企业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属于境外所得,根据中法协定,因境内支付,所以中国有征税权,但是没有境内所得,在境内不足183天,最后还是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总税额*(境内支付工资/工资总额)*(境内所得/当月天数),因境内所得是0,所以总税额也是0。
多谢回复。
我想问您一下,这个代扣代缴的个税,需要考虑双边税收协定吗?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