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非贸付汇
1、销售服务与销售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境内发生的判定标准不同,而不能以是否由境内、外企业付款来判断是否要扣缴增值税。本例中香港猎头没有过来中国公司,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自然不须扣缴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专利技术(即无形资产),国内企业在境内使用,则须要扣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预提所得税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对于劳务所得不属于此范围,应按提供劳务地点判定为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