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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重开
纠正一下,原认证期限为180天 。因总局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国税机关执行不一,以下答复仅供参考,还要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
目前现行的关于丢失专用发票的文件规定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税收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对同时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依据什么记账凭证,仅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本着公平原则,既然丢了发票联可以凭抵扣联复印件做记账凭证、丢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凭记账联和证明可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那也应该能做记账凭证,目前各地国税机关执行不一,还须要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另外, 2016年8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此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本条已废止)不同之处在于任何情况下不须认证也可申请开出红字发票。本例如果是发生在2016年8月1日以后,可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切不可采取“对方打款让我们开票,但是对方不要货物,我们根据付款金额开票”,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