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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企业不区分生产和外贸怎么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因此受托方包括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均可以受理该项代理业务,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综合保税区,由于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退税政策,实质上综合保税区属于保税状态,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缺少抵扣项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您好,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根据《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有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按照免、抵、退的原理,“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因此此时进项全部允许抵扣,不用分摊,实际退税额按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造成的所谓“留抵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孰小确定。
对出口企业来说,免抵退和免退只能选择其一,即同时有零税率项目和出口免税项目,如果选择了免抵退方法的话,那么出口免税项目免税的同时不再退进项,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您好,外贸企业如果出口符合相关条件,可适用免退税办法。针对外贸化工企业无其他特殊退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贵公司是否需要为转口贸易缴纳增值税,就看“转口贸易”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贵公司“转口贸易”行为,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所以贵公司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
特殊监管区内货物只有在进入二线关境时才需要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增值税,且由海关代征。但特殊监管区内一般纳税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