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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销售人员

我公司要开辟欧洲市场,从法国雇佣了一个销售人员,基本不来中国。问题是,我们如果按工资支付,是否需要交纳中国的社保?最主要是还要给他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证,办这两个证很复杂,需要他在中国至少呆2-3个月,操作性不大。 那么如果形式为公司从其个人购买服务,是不是可行?是不是可以每月支付一样的服务费给拿个外籍销售人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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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9-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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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6-09-23 17:10

    1、从提供的材料看,该外国人不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不属于在中国境内就业,不必强制缴纳社保。

    外籍员工的范围: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对外籍员工,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自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有双边协定的依协定处理。

    不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有权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监督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承担限期缴纳、支付滞纳金及上缴罚款的责任。

    2、你公司采取从其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是可行的。至少不是在中国境内就业,省去了缴纳社保。

    个人所得税:该外国人在法国为贵公司提供销售劳务取得你公司支付的所得,属于该外国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须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五条对“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加以明确:“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属于境外所得,根据中法协定,因境内支付,所以中国有征税权,但是没有境内所得,在境内不足183天,最后还是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总税额*(境内支付工资/工资总额)*(境内所得/当月天数)   ,因境内所得是0,所以总税额也是0。

    增值税:该外国人在法国为贵公司提供销售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自然不须扣缴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专利技术(即无形资产),国内企业在境内使用,则须要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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