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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的补贴的账务处理
对于此类问题,我只能按文件政策规定答复,才能没有涉税风险。否则,要想作假怎么作都是假的,涉税风险巨大。
相关文件规定及解读供参考:
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⑵(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集体奖若以实物或现金方式分发给个人,个人分得的奖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集体奖金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⑶ 出差补贴报销不征个税: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信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属于预收租金,在收到租金时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
所得税上预收租金,有俩种选择,一是在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一是按权责发生制,在租金对应的期间结转收入。
如果不是委托加工业务,属于您说的先卖材料给对方,然后对方加工后再销售您公司,那么就是俩个独立的业务,您出售材料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材料成本。不是冲减原材料,而是需要确认收入。
劳务外包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印花税属于列举方式的合同才需要纳税,不是列举范围内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列举合同没有劳务外包合同这个类型,需要再结合您事情合同容判断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