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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支付
属于货物贸易付汇。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目前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支付的改革,国家外汇总局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该指导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将跨境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指导意见》允许支付机构集中办理收付和结售汇业务,事后完成交易信息逐笔还原,从而更加提高支付机构的办理效率,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巨量的支付需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支付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以及有关准备情况和工作计划;
2、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
3、《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5、内部操作规程,包含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则上应该通过基本户发放工资,但是实务中也可以通过一般户与银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用于发放工资。具体建议与开户银行沟通确认。
参考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也是一样的。您说代扣代缴退税是什么意思呢?
显然从俩个方面,一个是减少或延迟现金流出,比如延迟支付欠款,控制成本以减少资金流出;另一方面就是增加资金流入或者加快资金流入,比如加快应收款项周转,缩短账期,促销形成新的现金流,或者取得借款或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