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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香港公司员工合同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10-17 09:14
按照问题描述的处理方式,仅仅从税收上考虑,可能会有以下问题:
1、 苏州公司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可能无法得到扣除,虽然名义上劳动合同与苏州公司签订,但是由于6人实际属于香港公司,为香港公司服务,所以苏州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工资有可能被认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等扣除条件,引发涉税风险;
2、 香港公司向苏州公司“支付费用”,因为属于关联交易,双方又没有实质性的“交易”,有受到关联交易调查和调整的风险。
3、 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这6名员工相对固定,也占用相应的营业场所,为香港公司服务,因此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
非日常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出才能产生资产损失。商品的售后服务,属于日常项目,因此不构成资产损失,也就不适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那么“主营业务成本-Scrapfrom Inventory”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应当视为售后保修成本(Warranty Cost),作为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处理。在日常核算时可以按照SKU当前标准成本进行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历史销售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历史销售成本与SKU当前标准成本的差额,在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另外月度进行集中报废时,这里的废品还能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的形式进行的报废。从第三方收取的价款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图片的分辨率问题,您上传的图片根本看不清。请上传文字信息。上传文字信息后本人肯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问题,实务中通常倾向于将其归入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而非“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通常反映的是企业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各类税收返还款,例如增值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款项。
而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其性质并非税收返还。它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所支付的一种劳务手续费。这笔款项的本质是代理服务报酬,与企业自身缴纳的税款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适合填列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