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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至于标准成本,它的定义为“在效率良好的条件下,根据下期一般应该发生的生产要素消耗量,预计价格和预计生产能力利用程度制定出来的标准成本。”;另外,“不需要经常修订”。
而“实际情况不一定具备效率良好这个条件,另外,实际成本是经常变化的”。所以标准成本不可以成为评价实际成本的依据,也不可以用来对存货和销货成本计价。
答案仅供参考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