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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口免税备案

技术出口免税备案需要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资料?依据是哪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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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10-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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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6-10-20 09: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果是异地房产出租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本地出租不需要预缴。

    租金是预收的情况下,在收到租金时就要全额计税,如果不是预收,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计税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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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回答2024-04-16 18:3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属于买卖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则明确,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6 16:4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如上所述情形,上海办公室有人出差到香港(接受培训),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至于“网络参与”,这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则最好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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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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