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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分股息红利个税问题
你们能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从新三板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以后的,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另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根据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的股东信息,即向七位显名股东来扣缴个税,不会考虑股权代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