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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到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消费,是否需要付款,分公司是否需要开票?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提问描述,假设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目前,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总局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在发票领购、开具、申报方面有不同的执行口径。以下意见供参考:
总公司到分公司消费,是否付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税收上无强制要求。
在汇总纳税的情况下,是否开具发票也不会对最后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过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讲,不允许自己开发票给自己。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汇总纳税形式上将总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所以不构成视同销售,但是提供的餐饮服务由于作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仍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机构执行口径为准。
既然涉及到了“安装、调试”等,相当于重建即可。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发票开具,应当票实相符;既然“因质量扣款5万元”,那实际货款就是10万元。如果尚未开票,应当直接按照10万元开票;如果开了15万,就再开5万。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您去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标价1000元,最后800元成交,那商场肯定是给您开800元发票吧(至于为啥能谈到800元成交,您肯定找原因呀,比如这个衣服做工不好、线头太多等“质量”问题),这是一个道理的。
关于这个保证金,您提供一个具体合同条款,比如约定什么时候、什么情况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