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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购买全资子司的服务,主要是人头,定价按照人员薪资+奖金+税金(增值税及附加税),是否可行?
不知购买的是何服务?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有此服务?如果没有,只是偶尔借调员工为母公司干活,可以按合理的公平成交价格结算,并开具发票,但要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追加征收品目,以便申报;如果是经常性的,建议实行主辅业分离,将这部分服务单独成立技术服务公司,这部分人工,包括商业保险、房租等合理费用,都是服务收入定价的基础,可以按合理的标准通过收入得到补偿,纳入抵扣链条。
但切记不能为了替子公司承担费用而无原则地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关键是成交价格符合业务常规,所得税方面关注转让定价。
目前也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规定,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解决子公司人工成本得到不抵扣问题,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