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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申报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交纳附加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全部金额统一申报,但在申报表中有一栏“本期已交税款”,填写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缴的税款,全部申报应纳税款减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后,才是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来计算附加税。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