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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增资
这个问题目前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议,中国税务报也公布了一个案例,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1、民商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折价增资,也就意味着股东之间利益的相互协调只要没有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即是合法的。
2、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税法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单方面增资造成的股权稀释视为股权转让。
3、如前所述,67号文并没有明确将股权稀释作为股权转让,在制定机关没有明确此种情形可以适用67号文进行调整之前,用67号文件进行调整是缺乏明确依据的。
中国税务报推送的案例中,税务机关也没有直接针对股权稀释行为进行调整,而是认为在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单方面放弃利益违背常理,推断双方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从而间接对股权稀释行为加以调整。
答复仅供参考。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