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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进项税转回问题
贵司的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晰,从描述来看,貌似属于有保质期的产品,以前年度因产品过期而报废,当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例当事属于管理原因导致的,是符合规定的。
现在对当时的情况作简单的政策适用分析是不恰当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当时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这样的证据是难以获取或者提供的,向税务机关的举证是难以让税务机关认可的。因此,这样的事就很难再作进项税额转回了。
另外,如果是外贸公司因为出口想享受出口退税而进项转出,后来不符合规定,不予退税的,已经转出的进项税额可重新转回后抵扣。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合伙企业22年汇总是亏损100万,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纳税,23年合伙企业汇总盈利200万,先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弥补后盈利100万,法人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