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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我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第三方,收到银行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需要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吗?
答:对委托方而言,将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委托方取得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贷款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依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银行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我们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委托方取得的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需要与销项税额一一对应;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均可以抵扣。
根据下述政策的规定,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不在不得抵扣的列举范围之内,所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 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银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 方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