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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有一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两个自然人股东,但是由于这两个自然人股东没有那么多的现金(股权原值1000万,转让价格1500万),由另一人将该款项1500万打款到这两个自然人股东个人账户,再由这两个自然人股东将款项转至法人股东账面上,然后做工商变更,实际上就课件里面说的隐性股东和显性股东。这是第一步的操作。第二步,显性股东(两自然人股东)再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隐性股东,平价转让(按1500万),再次做工商变更。另外说明一下,1500万是高于净资产账面价值对应的股权份额。
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对“明显偏低”的概念解释,是不包括平价转让。但是,国税函〔2009〕285号,“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又包含了平价转让的范畴。
清问老师,怎么处理这个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谢谢!

追问:
广州市《穗地税函【2009】578号》“(一)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见附件一),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所以想问,这个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办法吗?补充:假设截止转让时点:账面净资产9700万,股权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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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于 2016-11-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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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胡老师 税务官员 2016-11-29 09:19

    要判断你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500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首先看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依据你提供的资料显示,该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其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然后,需要看你公司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如果你公司拥有上述资产,那么看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如果你公司在第二次转让股权时,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1500元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子2015年5月1日起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78号)是转发(粤地税函 [2009]940 号)文件,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 [2009]940 号)文件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中被废止。因此,你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不能再参考这个文件。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3 11:5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3 11:4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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