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集团公司内部无偿调拨资产涉及增值税问题
集团分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注意不是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规定: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具体指的是: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