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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1.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只要发生“购销”行为都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总公司若与分支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2.按照税法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非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直接收购的农产品,不在免征印花税的范围。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另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