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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集团总部相关费用,如何Charge给子公司?
首先我们解释一下“管理”的概念。这里指的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或者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非提供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虽然现在都提倡服务性管理,但这与税收范畴的“服务”毕竟并不一样。如此,我们根据是否提供服务,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解释。
一、如果不提供服务(只是行政管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上述“国税发(2008)86号”文件也明确了这个问题。 二、如果提供服务,服务应该是在境内发生吧?
(1)自然,本公司接受服务,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同时,上述规定也已明确,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作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来讲,子公司境外支付服务费用,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