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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一、厂区道路并非附属设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09〕113号”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中“03-5-3”为道路。因此,厂区道路属于“不动产——构筑物——道路”,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当然,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适用此政策。)
二、通常认为,发票开具日期即为发票取得日期。(因为发票开具后如果存在延期交付的话,具体时间无据可查;但若确实因传递等原因影响认证,则可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程序处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2016年11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11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这样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被服务的是客户B”,则必须把发票开给B才可以。
既然“这笔生育津贴需要发放给员工”,那公司账务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