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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第八条的定义,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上所述,既然对于当年已经销售金额给予优惠,应当属于销售折让。
个人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妥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文件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既然属于对于A客户120万元进行折让,自然应当针对于此开具红字发票。
二、反过来看,如果将此10万元折扣于当月销售20万元之中,则必然导致当月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势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并无问题,但是建议按照实情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1.赠送商品如果不开发票,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作为销售方需要对主商品和赠品同时纳税。
2.买赠行为,如果赠送的是相同商品,应该按收到金额处以包含赠送的数量,计算单价,开具发票。
如果确实是没有业务发生,只是发票开具错误红冲,我认为可以不做账,但如果货物发出再退回,那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毕竟货物有出库和入库的环节。
1、我认可您的观点,属于买赠行为,需要在发票上体现102件商品,可以按100件商品售价除以102件,计算单价的方式,分摊每件商品的收入。或者也可以按102件,按原来的单价体现一行价格,然后第二行体现2件的价格作为折扣,合计金额还是100件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未体现在发票上,对于供应商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您方来讲就是无偿取得2件商品,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而已,销售时候不是视同销售,而是真实的销售,需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