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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12-29 09:06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第八条的定义,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上所述,既然对于当年已经销售金额给予优惠,应当属于销售折让。
个人认为,如此处理并不妥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文件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既然属于对于A客户120万元进行折让,自然应当针对于此开具红字发票。
二、反过来看,如果将此10万元折扣于当月销售20万元之中,则必然导致当月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势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并无问题,但是建议按照实情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其实,会计报销方面,作为实际费用支出,自然是应当报销的。
您可能重点在问税务处理吧。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这个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抵扣则是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
这是需要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坚持“说只能开收据,无法开发票”,您就说要举报他(换个说法,我们问问税务局是不是这样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您公司并未向对方销售建筑服务,自然不能给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