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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1.转厂,也称结转,实指深加工结转。具体是,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转厂的两个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称为“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它是进料加工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基本的出口退税政策与一般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相同。
2. 进料加工贸易,简单地说,就是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料件时是购买的,出口对象不一定是供货方。这种贸易方式下,料件在进口时是保税的,复出口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进口料件部分由于保税,在计算时实行抵减办法。简单地说,就是国内采购的部分可以出口退税。
3.一般贸易,简单地说,就是生产销售的出口货物,其采购的材料全部来自国内,或者从国外采购的货物实行进口报关征税,出口时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全额计算。
4.来料加工,简单地说,就是接收国外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加工后复出口给该客户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不可以退税。
从以上四种情况分析,转厂贸易,由于多数地方实行深加工结转免税政策,中间环节耗用的国内货物在最终出口环节不能享受退税,是一种不能充分退税的情况。来料加工对于国内耗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只免税不能退税,享受不到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与一般贸易只是对于进口料件是否在海关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最终的出口退税的计算结果相差不大,主要差异是进料加工需要手册监管,比较麻烦一点。
因此,如果国内采购的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建议选择一般贸易或者进料加工贸易,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之间在税负上相差不大,可以从其它方面给予综合考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