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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2-15 09:25
1.首先,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享受附加费用扣除优惠,按4800计算个税。但是,具体口径每个地区都不相同。所以,还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其次,关于报税的问题。
香港报税:请参照IRD上《来港工作人士薪俸税简介》,其中有详细的规定指名哪些情况下,大陆人需要在香港交税,如何交税。
境内报税:因为该员工只是取得了澳大利亚绿卡,而不是加入国籍,只要他还是利用中国护照入境,则必须承担居民纳税义务,包括在香港取得的收入。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法
那这就会涉及到一个双重纳税的情形。操作方法是,该员工2016年年底拿到香港的年度报税单回到境内,再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如何交税。一般是补差价。
2.从公司角度。理论上境内公司只需就自己支付的报酬报税,因为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说境内公司需要帮助境外关联公司合并缴纳,但是操作上一般都会做合并报税。
因为他是中国籍,所以较少有筹划方法。
3.社保一般长期雇佣是需要缴纳的。但是如果是项目的形式,不确立雇佣关系,只是劳务合作,那么是不需要缴纳的。对应的个税的计税项目也会从工资薪金变为劳务报酬。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