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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2-15 09:25
1.首先,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享受附加费用扣除优惠,按4800计算个税。但是,具体口径每个地区都不相同。所以,还请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其次,关于报税的问题。
香港报税:请参照IRD上《来港工作人士薪俸税简介》,其中有详细的规定指名哪些情况下,大陆人需要在香港交税,如何交税。
境内报税:因为该员工只是取得了澳大利亚绿卡,而不是加入国籍,只要他还是利用中国护照入境,则必须承担居民纳税义务,包括在香港取得的收入。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法
那这就会涉及到一个双重纳税的情形。操作方法是,该员工2016年年底拿到香港的年度报税单回到境内,再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如何交税。一般是补差价。
2.从公司角度。理论上境内公司只需就自己支付的报酬报税,因为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说境内公司需要帮助境外关联公司合并缴纳,但是操作上一般都会做合并报税。
因为他是中国籍,所以较少有筹划方法。
3.社保一般长期雇佣是需要缴纳的。但是如果是项目的形式,不确立雇佣关系,只是劳务合作,那么是不需要缴纳的。对应的个税的计税项目也会从工资薪金变为劳务报酬。
理解您的心情。但是: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并且应以实际利润为起点。即,上述所谓“预提”后半年成本费用或者“当期不申报”,都是错的。
二、所谓“退税困难”的理解,可能也有偏差。如果确实多缴,如实申报退税即可,不存在所谓“困难”。
其实不必纠结此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扣税。
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按照成交金额千分之一计税;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