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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是否代分支机构支付给境外公司
总公司可以代垫支付。在账务处理上,这笔代垫费用记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往来款项中。在收到分支机构此笔代垫款项时,冲减对分支机构的“其他应收款”,代垫行为不会涉及税费。
为规避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建议分支机构与境外提供维修服务方签订合同时,注明由总机构代垫维修款项。
设备运回国内的时候需要报关,应以该设备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上的设备购入方的名义报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当天的汇率。
和什么时候开票无关,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哪一天应该确认收入,就使用当天的汇率就可以。
答复: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