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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上述工程中,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及本公司自行购买材料用于该项工程,皆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上述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