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佣金具有实质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6
撇开某公司不谈,谁介绍的客户,都有可能收取佣金。要看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一些其他的交易?是否其他的交易里面,母公司夺取的定价安排,谋取的利润,已经足够超出了匹配性利润的水平?若是,即重复性的问题,该收费是不是重复征收了?不应该收额外佣金的钱。若前面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纯粹是佣金,不止该模式,正常的公司收取佣金也是很正常的情况。关键是收取该佣金的比例上面,是不是再做一个专项的调研。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
《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您好,
1.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未在华设机构场所、劳务又全在境外,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有些例外情况,例如此外国公司之前在国内已经注册临时税号,按照目前征管实践有可能会视同构成常设机构要求仍扣除企业所得税。
3.您理解可能有偏差。国外支付的费用,是否代垫不影响应税义务。如果本来费用就不涉税的,例如国外的酒店 交通,那么代垫后同样不涉税。如果本来就涉税的,那么代垫也不能豁免。还是要看原始的费用性质。另外,只要代垫,总体上判定都是容易更加不利一些的,因为需要提供原始费用的各项单据天然不便利。
所以备案应该按照原始的费用类比判定,不用考虑代垫这个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