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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在境内。什么是在境内?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对于服务或无形资产(除自然资源使用权外)来说,销售方和购买方任何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么如果买卖双方都在境外,例如德国企业为法国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因此我们认为为境内出口商品提供的佣金服务与为境内企业为标的提供的管理服务费,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