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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费——对外支付
代垫费用的支付是否涉及到代扣代缴税款,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需要从两方面去判定。1是该代垫事项的商业合理性。即为何要发生代垫的行为,从商业角度看是否合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代垫行为的发生?是支付的便利性?汇率问题...?等等。这方面的解释应当合理符合正常的商业规律,也就是需要通过签署《代垫协议》来进行说明代垫的合理性。回到该问题中,为何中国子公司境内的人员差旅费和办公室租赁需要境外母公司进行代垫,看上去有些不太符合商业的规律,是由于子公司刚开始运营,还无法进行展业?所以,我认为首先需要说明该问题代垫的合理性。2是需要判定该代垫行为本质上的服务类型。也就是需要抛开本身的代垫款项那一方,直接看成如果是供应商直接提供服务是什么类型的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内,涉及到怎样的纳税义务。比如,母公司购买了境外的IT软件服务,然后境内子公司收取代垫款,那么在对外支付过程中穿透母公司的代垫行为就有可能被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业务,从而涉及到代扣代缴6%增值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从该问题来看,境外母公司代垫的是境内子公司差旅和房租,实际上这部分费用已经在国内由供应商支付了相关税款,所以在支付母公司相关代垫款项时就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支付的代垫款项是完全实际发生的金额没有任何加成的情况下,那么我个人认为是无需代扣代缴税款的;如果支付的代垫款项在实际发生金额的基础上还加成了一部分的利润,那么该笔费用性质就变成了代垫服务,那么需要代扣所得税和增值税,所得税一般会采用核定利润比率的方式计算。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建议具体操作仍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您好,
1.想请教这个需要代扣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具体设计内容:设计的是应用于国内展会的展台设计费;
回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对外支付发生在国外的实验检验费呢?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应该不需要
3.这个判断的标准能讲解一下吗?是购销一方,只要发生在国外就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标准是
财税【 2016 】 36 号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增值税,无论合同约定由谁承担,都不影响中方抵扣,只是一个计算方式。
假设,支付一笔专利费,增值税6%,所得税10%
如果100万是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100/(1+6%)*6%。实际对外支付:100/(1+6%)*(1-10%)=84.91万
如果设计费100万是不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为6万,企业所得税也是10万;但需要累计支付106万出去,其中境外90万,税务机关16万。
至于合同到底约定由谁承担,那是商业谈判范畴,合同约定谁承担都是可以的。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