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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税局如何界定可5%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不能税前扣除的商业医疗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实务中,补充医疗保险一般有企业自建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两种模式,一般企业自建的情况较少,绝大多数情况是由企业购买保险公司专门的医疗商业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从大方面来讲也可以理解补充医疗保险实际上就是商业的医疗保险。一般实务中,税务机关会将所有的从保险公司购买的适用于绝大多数员工的医疗保险费用总额进行计算看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来进行界定,所以建议在让保险公司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具体的保险产品名称后面加上“(补充医疗)”的字样加以分别,这样一方面便于税务局检查,另一方面也方便企业自身的内部规范和管理。以上回复供参考!你也可以参见铂略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课程https://www.bolue.cn/onlines/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