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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转让在建项目(一般纳税人,新项目)涉税开票问题
1.应交增值税=(5310-3700)÷(1+11%)×11%=159.55万元。
转让在建项目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核心问题是土地成本能否从转让价款中扣除。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对在建工程转让是否能够扣除土地成本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甲公司转让在建项目的行为应属于总局18号公告所规定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只是该项目尚未开发完成。
2.可以给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对于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在建项目的业务,目前相关法条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