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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而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但考虑到我国与一百余国家与地区签订了税收双边协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一)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二)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也即特定情况下,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该文件还规定:对滥用企业组织形式,不是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是以逃避税款或获取优惠的税收待遇为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以防止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
也即对间接转让股权行为适用穿透原则,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征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