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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纳增值税是收到培训费时一次性就该培训费纳税还是根据学员的培训进度分次纳税
一、政策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综合上述规定分析:
(一)如果已经先开发票,则开具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
(二)如果尚未开具发票:
1、若于培训活动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款,则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2、若于培训活动开始前收款,则此时“预收账款”不发生纳税义务;
3、但若签订合同并约定了收款日期,则合同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则培训完成发生纳税义务。注:通常情况下,培训活动收费是针对整个培训,而不会区分每个科目收费多少,所以这里的培训完成也应是指整个培训完成;特殊约定另当别论。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