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晋财税[2015]25号 农副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试点 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从原文件第一条看: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织行业产品、谷物磨制类产品、生物电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及《山西省棉花初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表》(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个人理解,共有四类纳税人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一是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织行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谷物磨制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是生物电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里的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是指所有涉及批零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不只是皮棉行业。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只是明确一下各行业的代码。
以上答复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