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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水果变质腐烂的原因是“商品滞销”,而非“管理不善”;前者属于市场范畴,是正常的经营损失(水果过期腐烂的情形,任何一个卖水果的都会出现,自然可以称之“正常”),而后者则属于人为范畴。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既然税法未对“管理不善”给出定义,则行政相对人依据常理判断即可,不需要承担解释税法之义务;同理,税法未明确要求的情况下,纳税人也无义务“需要第三方价格或其他的鉴证报告”。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