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做账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3-27 09:11
一、确认出库时数量(有出库单据为证);
二、确认物流收货签收数量(物流签收单据为证);
三、确认物流交货数量(客户在物流单据上签收为证)。
既然出库数量确定,首先看物流签收数量是否与出库数量相符;如果不符,则属于本公司问题。如果出库数量与物流收货相符,则看物流收货与客户收货数量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则属于物流问题。如果物流收货与客户收货数量相符,而客户入库数量不符,则属于客户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
不管目前还是增值税法执行之后,您说的情形都需要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赠送商品需要区分目的和具体情况,计入招待费或者宣传费,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后直接赠送,没有在商品上加LOGO等具有宣传性质的情形,应该计入招待费支出,如果是赠送给个人,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我理解,首先要界定一下,你们这个行为是借款还是投资?如果是投资的情况下,回购股权支付的价格,就是购买股权支付款,不需要取得任何的发票。如果认为是债权的情况下,那么支付的款项相当于是大偿还对方借款,并支付利息,大于原来的款项的金额,就视同为利息,这样的话呢,对方应该按差额开具利息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