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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这使以往税企之间对房地产企业分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争议戛然而止、烟消云散。房地产企业的合并本来可以按照[1995]4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因此条的规定不能继续操作。事实上,房地产企业的合并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操作很少,但是大门从此已经关闭。房地产企业利用政策空隙进行避税的空间再次被压缩。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