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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3-27 16: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即对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而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律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对于弄虚作假构成偷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税条款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