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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
挂靠经营项目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无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发票自然由被挂靠方开具,收入成本也是被挂靠方核算。自有项目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发票自然由自己开具,收入成本也是自己核算。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