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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商务中心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的相关问题
1、从描述看,该商务中心虽然已经交业主无偿使用,但产权仍属于房地产公司。因此,形式上看属于不动产的无偿使用,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该商务中心只供业主无偿使用,不符合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单纯从无偿使用的角度看,需要视同销售。
2、无偿使用(即没有取得对价)不是排除视同销售的理由,但是如果该使用并非“无偿”,而是包含在房价当中(即买房即可以获得商务中心的使用权),则可以争取适用买房赠服务(类似于买房赠装修)相关规定,参照当地执行口径,不适用视同销售。
3、不属于“无偿”的话,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如果产权仍然属于企业所有,则可能被认定为自用固定资产出租,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处理,只可以扣除折旧。
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照此规定,如果产权未变,仍由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
5、关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使用人应依照房产余值为房地产公司代缴房产税。如果认定为有租使用,则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合伙企业22年汇总是亏损100万,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纳税,23年合伙企业汇总盈利200万,先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弥补后盈利100万,法人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