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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商务中心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的相关问题
林英灿
提问于 2017-04-10 11:19
1、从描述看,该商务中心虽然已经交业主无偿使用,但产权仍属于房地产公司。因此,形式上看属于不动产的无偿使用,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该商务中心只供业主无偿使用,不符合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单纯从无偿使用的角度看,需要视同销售。
2、无偿使用(即没有取得对价)不是排除视同销售的理由,但是如果该使用并非“无偿”,而是包含在房价当中(即买房即可以获得商务中心的使用权),则可以争取适用买房赠服务(类似于买房赠装修)相关规定,参照当地执行口径,不适用视同销售。
3、不属于“无偿”的话,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如果产权仍然属于企业所有,则可能被认定为自用固定资产出租,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处理,只可以扣除折旧。
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照此规定,如果产权未变,仍由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
5、关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使用人应依照房产余值为房地产公司代缴房产税。如果认定为有租使用,则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