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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问题
本例中房产属于开发公司,物业又与开发公司签托管合同,物业与租户签租赁合同,并自行开具发票收取租金,明显属于转租,如果不是简易计税,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避免重复征税。
也可以由开发公司与租户签租赁合同,物业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代收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给租户,由物业公司将此发票转交给租户,并代为收取租金支付给开发公司,并另外向开发公司收取手续费。这样物业收租赁费属于代收,可只就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也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⑴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⑵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