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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中的货物名称
这几种价格应是不同的,对购货方来说,是有一定风险,可能会不好核算,如果是商贸企业和餐饮企业,核算上会不准确,这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
在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有规定: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内容真实”就是说要按实际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另外,这个文件的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明知不是牛肉,却开成了牛肉,是不是与第八条这个虚开的规定符合了,建议按实际情况开具,不要开错。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